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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(浙价费[2016]177号)
2019-01-01
浙价费〔2016〕177号
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
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物价局、财政局,省质量技术监督局:
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,实行普遍性降费,支持实体经济发展,现就降低部分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标准通知如下:
一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70%收取;
二、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%收取;
三、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规定标准的70%收取。
四、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按规定标准的70%收取;
五、锅炉、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80%收取;
上述减负政策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,执行时限为三年。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,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。各级价格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,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
2016年10月27日
公众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