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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炉
一、适用范围
1、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和《特种设备目录》规定的各类锅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。
二、名词术语
锅炉,是指利用各种燃料、电或者其他能源,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,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
备,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,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.1MPa(表压)的承压蒸汽锅炉;出口水
压大于或者等于 0.1MPa(表压),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.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;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.1MW 的有机热载
体锅炉。
三、检验业务申报
锅炉内、外检申报,受检单位提供检验申报单 ;受检设备注册代码(或使用证编号) 。
施工单位进行锅炉安装、改造、重大修理告知后,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,填写检验
申报单 ;提供施工告知书;产品质量说明书;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,改造(重大修理)设备另行提供改造(重大修理)方案,
进口设备另行提供进口设备监检证书。
锅炉化学监督检验
a)新安装锅炉:锅炉安装监检同时检查水处理设备及安装质量,锅炉总体验收时抽检水质;有机热载体(导热油)在购置后
输入系统前进行送样检验。
b)运行锅炉:工业锅炉水汽质量每年抽检不少于二次,电站锅炉水汽质量每年抽检不少于一次,导热油质量每年抽检不少于
一次。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,相应增加抽检次数。用户可自行送样检验,也可由本院抽检。
c)锅炉清洗:清洗单位在清洗前办理监检手续:提供清洗方案,填写检验申请单。
四、业务受理及收费
1、用户持上述申报资料到本院各相关业务受理部门办理检验申请,
2、业务受理人员对技术资料和其它申报资料进行初审,将有关数据录入数据管理系统,出具“检验受理通知书”,20T以下
的锅炉出具《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》(以下简称《缴款通知单》)。
3、具体检验日期直接与检验员商定。
4、缴款方式
(1)持《缴款通知单》到财务收费处交纳现金及刷卡。
(2)若用户电汇检验费用,凭银行出具的汇款对帐联和《缴款通知单》到财务收费处开具收据。
五、现场检验
1、配合准备
(1)申请单位应根据“检验受理通知书”上的提示,在检验前提前做好配合准备工作,安全附件应在完好状态。
六、收费标准
浙价费[2004]165号 文件
浙价费[2016]177号 文件
浙政发〔2008〕66号文件
以上收费标准及相关优惠减免政策,详见院网站-》业务指南-》收费标准
七、办事时间
夏令时:周一至周五 上午 8:30-11:30 下午 13:30-17:00
冬令时:周一至周五 上午 8:30-11:30 下午 13:00-16:30
八、相关部门联系电话
综合业务部:0574-87356241 承压一部:0574-55121331
鄞州站:0574-87917720
北仑站:0574-86965399 奉化站:0574-88513211
镇海站:0574-86570210 慈溪站:0574-63109681
余姚站:0574-62511835 象山站:0574-65769029
宁海站:0574-65228368 前湾新区站:0574-82351709
江北检验站:0574-87919965
海曙检验站:0574-879199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