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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力容器
一、适用范围:
1、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和《特种设备目录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各类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督检验。
2、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和《特种设备目录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各类压力容器(含气瓶)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和
定期检验。
二、名词术语
压力容器,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,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,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.1MPa(表压)的
气体、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、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且内直径(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
几何尺寸)大于或者等于 150m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;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.2MPa(表压),且压力与容积的
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.0MPa?L 的气体、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℃液体的气瓶;氧舱。
三、检验业务申报
定检检验
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,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
出定期检验要求。
检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:
检验申报单,受检设备使用证号(注册代码),新投用满3年的设备还需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、产品合格证。
四、业务受理
1、用户持上述申报资料到本院各相关业务受理部门办理检验申请。
2、业务受理人员对技术资料和其它申报资料进行初审,将有关数据录入数据管理系统。
3、具体检验日期直接与检验员商定。
五、交纳检验费
1、交费时间
申请单位应于检验日期前缴清相关检验费用,对检验后才能确定检验费用的于领取检验报告时缴纳检验费用。
2、缴款方式
(1)持《缴款通知单》到财务收费处交纳现金或刷卡,其中第1联由财务盖章后返还业务受理部门,第二联随收据交申请单位
。
(2)若用户电汇检验费用,凭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对帐联和《缴款通知单》到财务收费处开具收据。
六、现场检验
1、配合准备
(1)申请单位应根据“检验受理通知书”上的提示,在检验前提前做好配合准备工作,安全附件应在完好状态。
(2)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检验时,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我我院,以便及时调整检验时间。
2、现场检验
检验人员凭检验任务单,实施现场检验,填写检验记录,并对不合格项,一般问题将出具《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2》,严重问
题将出具《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报告》。
气瓶检验员对送检气瓶进行检验,若应报废的,出具“气瓶判废通知书”。
七、检验报告领取
1、检验完毕十个工作日后凭检验报告领取单到业务窗口领取。
2、对检验费用已缴清的,检验报告由我院邮寄给用户。
八、整改确认与不合格处理
对于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,施工或使用单位应根据“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”(联络单)的要求进行整改。
1、安全附件过期未校验的,使用单位应及时送校安全附件,并于5 天内向检验人员提供“安全阀检验报告”和“压力表校
验报告”原件或复印件(复印件应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)。
2、对于检验结论为5级的压力容器,使用单位应作报废处理,并及时办理报废手续。
3、对检验结论为报废的气瓶,进行解体处理。
九 、相关设备定期检验周期:
固定式压力容器:年度检验:每年至少进行一次;全面检验:新投用满3年时一般应当进行首次全面检验,以后的检验周期由
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检验结果而定,一般不超过6年。
十、收费标准
浙价费[2004]165号 文件
以上收费标准及相关优惠减免政策,详见院网站-》业务指南-》收费标准
十一、办事时间
夏令时:周一至周五 上午 8:30-11:30 下午 13:30-17:00
冬令时:周一至周五 上午 8:30-11:30 下午 13:00-16:30
十二、相关部门联系电话
综合业务部:0574-87356241
承压二部:0574-55121330
承压三部:0574-88513100
余姚检验站:0574-62511835
慈溪检验站:0574-63109681
镇海检验站:0574-86570210
鄞州检验站:0574-87917720
宁海检验站:0574-65228368
象山检验站:0574-65769029
江北检验站:0574-87919965
奉化检验站:0574-88513211
北仑检验站:0574-86965399
前湾新区站:0574-82351709